不法之徒潜入校园盗窃学生笔记本电脑、手机共计价值三万多元。2月3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四名被告分别获刑罚。
201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驾车来到梧州学院某学生宿舍楼下,吴某某、韦某某先后爬上该楼阳台,进入宿舍内实施盗窃,在该学生宿舍楼内盗走该校13名学生的联想、华硕、小米等牌子的十四台笔记本电脑、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6170元)。
随后,吴某某、韦某某将赃物运到广西柳江县被告人冯某甲经营的电脑店,将盗窃所得的其中十一台笔记本电脑卖给冯某甲。冯某甲明知该批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冯某甲又于同月10日将该批笔记本电脑转卖给被告人冯某乙,并从中获利6200元。被告人冯某乙明知冯某甲所持有的十一台笔记本电脑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并销售给他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赃物相关手机、相关作案工具及人民币3850元;扣押了被告人韦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扣押了被告人冯某乙持有的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安机关已将赃物相关电脑及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冯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26415元,被告人冯某甲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于2015年2月3日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的人民币共4850元和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共同退出的人民币26415元,分别发还给相关的被害人。被告人冯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