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梧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检查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是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是未有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开除留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三是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四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实施方案》强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分六个环节:一是确定名额及数量。市检查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行政区域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提出本市人民监督员名额和分布,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本辖区常住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点五核算,全市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名,最低不少于40名,各县(市、区)不少于3名。二是发布公告。市司法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三是组织报名。市司法局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侯选人;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自荐报名。四是资格审查。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建立完善筛选机制,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保选任公正公平。五是社会公示。市司法局将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拟任资格。六是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要求,全市两级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履职保障等各项制度,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解决好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检察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好改革试点各项保障措施。市司法局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岗前和专项业务培训,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扎实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市司法局将遵循名额确定、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等程序,组织做好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各项工作。
(潘元璋 邓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