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 无证司机获刑三年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2-27  分享到:
 

一男子无证驾驶朋友的小车,肇事后找来朋友冒充司机,此男子虽未离开现场,但其找人“顶包”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1212凌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管某勇驾驶高某旺所有的小轿车,由岑溪市归义镇往市区方向行驶。当日6时许,车辆行驶至岑城镇探花村附近路段时,车辆越过左侧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相向骑自行车的冯某葵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冯某葵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管某勇打电话叫高某旺等人到现场。由于没有驾驶证,管某勇不敢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而由高某旺冒充顶替。管某勇在交警人员处理交通事故完毕后,于同日11时许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岑溪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管某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葵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机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勇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勇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交警进行现场处理时,没有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没有配合交警勘验现场,而是叫他人冒充司机顶替承担责任,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管某勇在案发后自首并通过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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