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3.25克、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50元,依法以没收。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多次在岑溪市向吸毒人员贩卖零星毒品K粉。经当地群众举报,同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岑溪市某酒吧楼下贩卖毒品K粉给黄某财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李某手中查获毒品K粉3.25克、现金50元、助力车1辆、手机1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李某曾多次向他人贩卖零星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