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获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这是该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以来,继获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又一荣誉及责任。
近年来,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坚持“三个一”工作方法,逐渐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区域实际的未检工作模式,在打击犯罪提高威慑力的同时也做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一定成效。
培养一支队伍,夯实工作基础
做好未检工作,关键在队伍。该院从工作之初就注重从未检队伍建设入手,扎实提升开展未检工作的能力。一是成立了未检办案小组,专门从公诉部门中选拔出了2名业务水平过硬、工作细致认真、亲和力较强的女检察官成立了未检办案组,全权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二是苦练内功,提升素质能力。始终把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警学习、交流业务知识、政策文件及成功案例,从中明确方向、分析规律、总结经验,并抓住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文书竞赛、案件讲评等机会,重点对干警在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讯问、举证、质证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提高,以达到强化学习效果,提升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的目的。三是筑牢防线,廉洁自律。依托全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思想、制度上构筑起“三道防线”,提升廉洁自律水平,确保未检干警廉洁从检,杜绝“一票否决”现象发生,保持了自建院以来干警违法违纪的零记录。
把握一个方针,找准工作方向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打击不是目的,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在教育上下功夫,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意识。该院“未检办”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从普及法律常识入手,在讯问及出庭公诉环节均强化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在讯问过程中告知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结合法庭审判做好法庭教育。比如在办理陈某明、韦某昌、韦某业涉嫌抢劫一案,出庭的公诉人通过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使得三名未成年被告当场潸然泪下,不停地向着审判员、和自己的父母承认错误并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好好改造,以后绝不再犯。同时,业注重利用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机会,收集一些典型案例和法条到闹市街头进行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人犯罪。
二是在感化上下功夫,重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部分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庭不和谐、缺少父母关爱等原因造成了其人格扭曲,对社会和人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和消极心理。针对这一类未成年犯,该院着重做好感化工作,努力走进其内心世界,找出症结所在,进行心理疏导。公诉部门未检办案组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最主要的是充分利用办案组女检察官个人的人格魅力,从温情角度出发,通过不定时探视,与未成年犯拉家常聊天,主动关心其思想动态,拉近检察官与嫌疑人在物理和感情上的双重距离,让他们感受到检察官的关怀和温暖,唤起他们心中善良的一面,让他们能重新定位社会与人生,重树对生活的希望。比如在办理于某铭抢劫案过程中,检察员发现其家庭条件优越,平时应该不缺钱花,而且还会画漫画,于是就决定跟他谈心,试图了解他真正的作案动机。在数次接触之后,检察员逐渐取得了他的信任,他终于讲出了作案的真实目的。他说:“我父母平时工作很忙,基本没时间照顾我,一般都是给我钱了事,有时候我甚至感觉到他们对别人的孩子反而还要好一点,于是我就打算犯点事,想让他们紧张一下,看他们还理不理我”。听到这样的话语,检察员就想到了对策,通过举实例、讲故事等多种方式解除其心结并同时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反映这一情况。最后,他父母及他本人都对发生的这起案件后悔不已,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三是在挽救上下功夫,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挽救的方针,尽最大可能采取相对不起诉、争取缓刑等方式给予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方面是在证据上下功夫,严格证据审查,看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着重收集能够对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视情节作出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之决定。另一方面是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根据最高院及区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向一审法院发出量刑建议,尽量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缓刑的机会。比如,该院在办理岑某均盗窃一案过程中,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其还涉嫌故意毁坏罪证据不充分,充不补充侦查后发现,其故意毁坏的仅仅是一把教室的锁和一部价值100多元的电话机,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起点,于是对这一行为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同时,发现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于是根据《刑法》及区高院量刑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注重一个目的,提升工作成效
刑罚的目的在于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是该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决贯彻从轻原则,对于情节轻、恶性小和帮教条件好的未成年犯依法争取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向法院提出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尽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营造社会的和谐。比如陈某焕故意伤害案、程某某敲诈勒索案等,其犯罪危害社会性不大,情节较轻,该院为其积极争取缓刑的机会,如今,他们都过缓刑考验期,重新步入了社会,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开始了新的人生。
二是建立起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公诉部门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纳入评估预警范围,并着重强调对相对不起诉案件的风险研判。要求办案人员从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否会引起被害人上访、社会效果是否良好、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盘考量,评估风险;同时强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必要工作,不得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多年来,该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没有一例产生负面影响和不良的网络舆情,有利地维护了执法公信力。
(傅大富 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