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害人害己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3-26  分享到:


323下午,广西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循着蛛丝马迹,在天网监控和群众的帮助下,在北环大道某汽修厂将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撞人后逃逸的18岁青年杨某某抓获。

原来,在3211645分,岑溪市梨木镇的杨某某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由归义向市区方向行驶,经过教育局路段T形路口时,遇到红灯不能通行,便将燃油助力车开进了非机动车道,不慎撞倒了走在路边的6岁小女孩。杨某某本人上个月也才刚过完18岁生日,发生事故后一时懵了,却是不敢下车查看小女孩的伤势。杨某某表示,当时十分害怕,想过下车送小女孩去医院,但犹豫了会,抱着侥幸心理,终究还是选择了自己驾车逃逸。如今被抓获,杨某某十分后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小女孩受到轻微伤,驾驶人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罚款和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交管部门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极其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奉劝司机朋友们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肇事车辆)

(胡红 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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