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少年驾车逞威风 路上被查追悔莫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3-31  分享到:

330,国道321线,梧州市交警支队万秀大队民警正在对来往车辆例行检查。一辆悬挂号牌为“桂D79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引起了民警注意,由于驾驶该车的驾驶人看上去年龄较小,民警遂上前进行例行检查,询问发现,驾驶人竟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小小少年。就这样,一起未成年人私驾机动车上路的案件被民警逮个正着。

当天下午16时左右,民警在国道321线西江南岸桥头附近执勤时,一辆号牌为“桂D79XXX”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往东缓缓驶来。民警远远看到,该车隐约走起了“蛇步”,民警更加留意,待货车驶近后,观察驾驶人年龄较小,似是未成年人,民警当即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例行检查。车辆靠边停稳后,下来一个身高约一米七、一脸的稚气的年轻人,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时,年轻人称自己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查,驾驶人周某某,是苍梧县大坡镇人,一九九九年九月出生,未满十六周岁,根本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属于无证驾驶。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暂扣车辆,对驾驶员周某某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并积极联系其亲属,责令其家长要严加管教。

 据了解,周某某略懂一些驾驶技能,趁父母外出,货车闲置在家,他就擅自拿了放在家里的车钥匙独自开车上路。周某某自知自己未够申领驾驶证的年龄,无证驾车上路是违法的,但仍禁不住想开车出去“逞威风”,以为不会那么巧被查到。

 331日早上10时许,周某某父亲已到万秀大队接受相关处罚,表示回家后一定严厉管教,并对民警表示感谢,庆幸民警在周某某酿成大祸之前就及时纠正了他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延伸:《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在此劝诫广大未成年人,不能心存侥幸,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擅自驾驶机动车;同时,家长和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约束,切勿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消除未成年人驾车的交通安全隐患。

(周某某及其驾驶的货车)

(李东展 黄丽 陈利)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