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铺出现渗漏是租赁合同纠纷还是与相邻房屋使用者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02  分享到:

租赁的商铺天花板出现渗漏是租赁合同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近日,万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43,原告欧某与被告梧州市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用途为商业用。原告交付履约保证金后,被告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二楼的某酒楼鱼池冷凝管运行工作影响,造成一楼天花板空气遇冷后凝成水珠,出现渗漏。经过原、被告及某酒楼三方协商,由某酒楼在天棚粘贴一层保温板,以减弱冷凝效应,然后用铝合金扣扳装饰把一楼铺面的天花湿迹影响范围遮盖,施工和费用由某酒楼负责,随后某酒楼依照约定完成天花板装饰施工。同时对湿迹进行了遮盖。装修完工之后,原告欧某认为装修期间影响了其正常经营,而且也造成了其装修费用的损失,遂以被告对租赁物有修复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收取装修期间的租金,并且承担原告损失的装修费用。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所以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租赁物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具体到本案中《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承租后发现有渗漏而向被告提出,被告也组织原告及某酒楼进行协调并处理结束。其间并未构成原告使用租赁房屋损失,并且原告从承租被告的房屋起一直在使用租赁房屋。因此,原告请求停止支付租金以及装修费、误工费,显属不当。但基于被告提供的出租的房屋有约20平方米有渗漏,虽经对湿迹进行了遮盖,仍造成了原告装修费用的损失,该损失为被告提供的租赁物需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李棠在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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