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生命权纠纷
受 援 人:苏凤,女,42岁,农民工
援助单位:梧州市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蒙山镇法律服务所陆献远律师
案情简介:
年仅15岁的薇薇到朋友家玩耍并留宿,在睡眠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父母承受着丧女之痛,在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终于拿到赔偿款91715.65元。
承办经过:
陆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多方了解情况,得知:程铮和父亲程达居住在哥哥程百建造的房屋,程百和程达已经分户居住,由于程百长期在广东打工,所以平时程百的房屋暂时由程达居住;当日是由程铮为烧炭取暖,在烤火的时候门窗是打开的,黄阳去倒水时才把门关上,后来薇薇怕冷半夜起来又把窗户关上。因此,陆律师决定把程达、程百、程铮以及黄阳均列为被告起诉到蒙山县人民法院。
经开庭审理,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程铮和黄阳同未成年人薇薇玩耍并在同一房间住宿,对薇薇负有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程铮和黄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多人住宿的房间烧炭取暖,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风险应有知晓,却因过于自信,没有在睡觉前熄灭炭火并保证房内通风,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对薇薇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程铮是生活者明知当晚用于烤火的木炭量较大,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程达是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人,容留未成人在其管理的房屋住宿,为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薇薇的死亡后果有过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程百虽是案发房屋的所有人,但案发时其在外打工,房屋由程达管理使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苏积云和苏凤对薇薇负有和其年龄相应的教育、监护、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其任由薇薇离家在外住宿,未尽到对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故应对薇薇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发生负相应责任。
承办结果:
最终,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程铮赔偿给薇薇的父母苏积云和苏凤损失34870.75元、黄阳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损失25106.94元、程达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损失16737.96元;由程铮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各项损失34870.75元;由程铮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精神抚慰金损失6000元;黄阳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精神抚慰金5000元;程达赔偿给苏积云和苏凤精神抚慰金4000元。
律师点评:薇薇的死亡已经无法改变,但是这个案子应该引起未成年人家长以及留宿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学校的注意,未成年人家长应尽监管义务;留宿未成年人家庭应及时将未成年人留宿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家长,并做好安全防范;学校应在寒暑假前提醒学生注意人身安全。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