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怠慢过户 同胞姐妹对簿公堂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14  分享到:
 

    同胞姐妹之间转让房屋,因妹妹及妹夫的怠慢没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姐姐多次催促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有效,另外要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朱某奇系同胞姐妹关系,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原告以1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于藤县藤州镇登俊路的房屋一套,在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两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2年原告付清房屋转让款,两被告出具收条并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付给原告收执。20147月,原、被告双方补签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两被告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办理房屋转户所需费用由原告负责,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履行,为不影响正常行使物权登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原告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故对该涉案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因被告怠于协助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正常行使物权登记,被告应继续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祝裕旺 江萍 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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