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患纠纷得到了成功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2015年4月9日,龙圩区医调委接待了三位到访人员。其中两位莫姓村民声称为新地镇林某某的直系亲属,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受林某某的委托代为申请处理林某某与龙圩区某某医院的矛盾纠纷。另一位女士则出具了龙圩区某某医院的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为该医院的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与林某某纠纷的有关事项。
经查看相关资料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区医调委即时受理该医患纠纷申请,随即开始进行个别调查。经了解,事件起因:林某某于今年1月因股骨头坏死,在龙圩区某某医院进行了股骨头置换手术,术后出院十日因伤口处剧烈疼痛于2月初到市级某医院进行复诊,并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林某某及其家属认为龙圩区某某医院的治疗达不到效果,导致二次住院治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而要求该医院进行赔偿。龙圩区某某医院认为在给林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尽到了义务和责任,且术后经检查无异常后才予以出院的,造成患者二次入院原因,可能有本人体质问题,或是家属护理不周造成二次脱节。双方曾经自行协商未果。
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区医调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损害赔偿标准,对双方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劝导,最终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由龙圩区某某医院适当补偿林某某若干款项,并于当天下午签定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最终,该起医患纠纷在龙圩区医调委的及时调处下得以妥善解决,从而维护了我区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文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