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车棚边大树压死,法律援助两次维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6-12  分享到: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

案由:林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欧某某、周某某

援助单位: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刘荣进    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单位的职工。2014年5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风雨来临时,周某开摩托车回到单位,把摩托车放进单位为职工、家属搭盖的车棚,车棚周边的树木突然倒下三棵,其中一棵正打压中车棚,车棚由于承受不了大树的打压,倒塌压中未来得及离开的周某,致使周某受到大树和车棚的重压,经120救护医生到场救治无效而当场死亡的事故。因与单位协商无果,周某的母亲欧某及儿子周某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刘荣进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调查取证,发现2014年5月11日,单位小区内曾有树木倒下。刘律师认为:单位种下的路树头重脚轻根底浅,经不起风雨吹打。虽然风雨是自然因素,但不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是可以预防的,可以避免的,如果单位知道自己的路树是头重脚轻根底浅等,采取根部加固,修剪枝叶的措施,就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故的发生。树倒压死人的事故完全是由于单位不尽管理、注意义务的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该侵权行为使得周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责任法》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款和处理丧事的交通费等共计616508元。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的当日梧州市区出现7级风力,在专业的天气情况下造成树木倒下,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公司没有过错;倒下的树木并不是枯木,树木被连根拔起倒下是由于大风等不可避免的恶劣天气造成,因此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单位为职工、家属搭盖的车棚内被单位所有的大树倾倒压死是客观事实。但是作为成年人的周某应当意识到在强降水和雷暴大风天气,到大树附近具有危险性,但是其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其应有一定的过错。而作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公司在天气预报和先前曾有一棵树被风刮倒的情况下,应对小区内的路树加固、修剪枝叶的措施,但是其疏于防护,因此,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的责任。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次事故的损失为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共计615508元。单位应对此款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246203.2元给受援人。受援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继续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在公司为职工、家属搭盖的车棚内被公司所有的大树倾倒压死是客观的事实。而,公司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最有可能知道树木的状况,最有能力控制风险,而且妥善管理树木、及时对树木进行加固和防护以排除其潜在危险,是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在天气预报和先前曾有一棵树被风刮倒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事发当日的天气状况,综合事故的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及结合实际情况,对受援人的损失,由单位承认主要的赔偿责任即55%为宜。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为,公司赔偿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共计338529.40元给受援人。

承办律师提醒到,单位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妥善管理树木,及时对树木进行加固和防护以排除其潜在危险;而作为单位职工和家属,应在强降水和雷暴大风天气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大树附近停留,避免事故的发生。

 (聂楚键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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