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无中生有散布被偷小孩的谣言
    ——高某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6-15  分享到:

6月13日,岑溪市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对在互联网上转来未经核实真实性,无中生有散布岑溪被偷小孩谣言的违法人员高某锋依法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6月12日12时许,岑溪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网名为“美辑新品招商只需390”在其QQ空间及其手机微信发布信息称:“昨天容县被偷了三个孩子,岑小溪也丢了两个孩子~有一个陌生人刚把孩子迷晕,幸好被老师及时发现,偷孩子的两个人被抓了起来,现关在派出所。根据他们的交代,这一次他们这个团伙派荷泽一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比如肾赃什么的。今天罗定丢了5个孩子,最小4岁,最大12岁,现已全城戒严,并附照片4张。”信息发布后,有不少网民已经在QQ空间及手机微信上进行了转发,引起了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为了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岑溪市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进行了深入调查,证实今年以来在岑溪并未发生过偷孩子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近段时间也未接到过偷孩子的报警,“美辑新品招商只需390”在其QQ空间及其手机微信发布的信息纯属虚假信息,是谣传。

鉴于“美辑新品招商只需390”在其QQ空间及其手机微信发布的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岑溪市公安机关迅速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6月13日中午,在岑溪市岑城镇龙井社区将虚假信息发布者高某锋抓获。经审讯,高某锋供述了他为了提高他的QQ空间的浏览量,在互联网上发现了有关偷孩子的信息后,未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他的QQ空间及手机微信上进行了发布,致使大量网民进行了转发,到今天中午网民转发量已经达到了500多次,到目前已经达到了上千次,已经引起了社会恐慌,严重了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根据违法人员高某锋的违法事实,目前岑溪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高某锋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送岑溪市拘留所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微信朋友圈转发及一些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不法分子冒充家长混进幼儿园冒领幼儿、混进学校带走学生的谣言,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者。希望广大网民和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好岑溪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大局。

(QQ空间截图)

(陈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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