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税标准提高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17  分享到:

据新华社北京616电 中国财政部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通知,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31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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