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宋某某身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8年6月1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宋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
2007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女青年覃某,后宋化名“宋孟利”到岑溪与覃某见面,以交朋友为名与覃某交往。同年9月24日,宋某某在陪覃某到岑溪市区办事之际,以开车上街买药和充手机话费为借口,将覃某的小汽车及车上价值153元的刀具一套骗到手。宋某某在骗得小汽车后,即驾车窜回覃某的住处,利用其事先取得的房门锁匙入室盗窃。盗去覃某的电脑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器一个,按摩器一个等物,共价值人民币2130元。随后断绝与覃某的所有联系,并把赃物转移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其女朋友吴某处收藏。
2007年9月底,为了能套用假军车车牌,宋某某通过非法小广告联系到办理假证件的不法分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伪造的部队印章三枚,军官证一本,部队证明文件两份及假军用车牌一副,将骗得的小汽车换上部队专用车牌号以作自用。然后,宋某某在买来的名为“宋孟利”的军官证及《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工作证丢失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残疾军人证丢失证明》上加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深圳边防支队干部处专用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日,在宋某某将车驶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一商场时,被六盘水市消防支队将车扣押并移交岑溪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从宋某某手中扣押了上述公文、证件及印章,并将车及刀具发还被害人覃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宋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还非法购买武装部队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身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有关规定,法院隧作出以上判决。(陈宏燕 谢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