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婆婆可安享晚年了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18  分享到:

 

围绕谁当无儿无女每月可领取一千元左右退休养老金的孙婆婆监护人的纷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婆婆原单位作为其监护人会对其更有利

 

孙婆婆可安享晚年了

 

   孤寡老人孙婆婆年近九旬,在梧州市某老人院生活,她身边虽然无儿无女,但每月可领取一千元左右的退休养老金,令许多人羡慕不已。   

  在今年3月份,孙婆婆身体及精神出现异常,被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在此期间,围绕她的监护问题,其单位、远房侄子和老人院忙得不可开交,老人的退休金、医保等开支和她今后是否仍在原来老人院生活等问题要提请到民政、公证等部门处理。眼看问题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孙婆婆的一位远房侄子李某某只好向万秀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诉讼,要求宣告孙婆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为孙婆婆的监护人。孙婆婆的单位某合作总店不同意李某某的申请,坚持要求由单位作为监护人。

  为此,法院一锤定音,于近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一、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某合作总店为孙某某的监护人。虽然案件已终结,但曾发生在孙某某等人身上的事情仍值得大家关注。

  在法庭上,申请人李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孙某某系申请人伯父的妻子,伯父已病故多年,育有儿女两人,伯母娘家无其他近亲属。伯母与伯父结婚后就一直与申请人形成家庭成员关系。李某某为了更好地保护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某老人院的切身利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

  孙某某的所在单位某合作总店则述称,孙某某在19807月退休,至今与本店关系共计52年。在52年内从没见过孙某某的一个亲人到本店联系过任何事务,也没见过有亲人来问候照顾过孙某某的生活和疾病,孙某某老人长期独居生活,因病留医2次,全部是本店派人帮助解决、护理,出资金支付全部留医费用。某合作总店认为从未见过李某某对孙某某的生活、疾病进行关心、照顾,且对某老人院支取孙某某的退休养老金存在隐瞒和余款去向不明意见极大,不同意李某某为孙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查并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在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为患老年期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据了解,在近十多年来,李某某或某合作总店均不同程度地关心、过问孙某某。由于孙某某目前已无近亲属,李某某是孙某某的其他亲属之一,可以作为孙某某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是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且经被申请人的所在单位等法人组织同意。现在,李某某申请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因无充足依据证实与孙某某关系密切,且孙某某所在单位不同意,李某某提出的其他主张和证据亦欠充分,所以,李某某不符合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的条件。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而且,某合作总店明确申请其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按照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某合作总店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会对孙某某更有利,故对某合作总店要求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从而为孙某某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至此,一生坎坷曲折、饱经风霜的孙婆婆现在终于有一个安乐的晚年了。(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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