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督的规定》切合我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为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及侦监部门介入开展侦查监督活动提供了具体规范依据。”在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及执法规范化研讨会议上,反贪局侦查二科副科长于延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为该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一系列规范司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点赞。
近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再次审议讨论通过了《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督的规定通》、《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管理规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告知制度》等规章制度,加上2014年12月份讨论通过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问题案件讲评办法》,仅半年就出台了八项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涵盖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及监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工作规程、检务受理接待大厅工作规程以及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力地配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以制度促规范助力涉检信访化解
“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难一直困扰着我们,很多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认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官官相卫现象,无论我们怎么解释他们总是不信任我们。”控申科副科长曾城向记者介绍,“制定通过《重大复杂涉检信访案件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化解工作规则》后,我们开始邀请法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及相关代理律师参与化解一些疑难复杂涉检信访案件,通过法学专家、学者及代理律师对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取得了当事人及其他群众的信任,顺利化解了一批涉检信访案件”。
周某犯受贿罪一案经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其认为原判遗漏了共同受贿人原苍梧县国土资源局的局长郑某提出上诉,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苍梧县人民法院重审,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其仍不服判决,委托其妻子何某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件其实算不上重大复杂涉检信访案件,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多次不服法院判决申诉到检察院,对公检法各部门工作已经产生抵触情绪,如果不能及时对其明理析法,化解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心中的疑虑,他们还可能会继续申诉信访。为此,市检察院控申科立即制定该案的化解工作方案,于7月30日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化解工作,同时邀请多名案件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委员会代表及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记者列席涉检信访案件化解听证会,听取何某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意见,并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妥善化解了该起涉检信访案件。
“虽然案件处理结果与我的想法有一定距离,但检察机关能以举行听证会能让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委员会代表及媒体记者参与听证会,我也感到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诚意,司法公正离我越来越近,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的一种体现。”案件当事人妻子何某在会后对记者说。
创新制度促规范获肯定
“以前案发单位在我们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去向,有的单位几乎要向公安检机关报人口失踪案了”在检委会审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告知制度》前,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莫倚列向出席会议的委员介绍制定该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以必须有制度规范我们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向相关单位告知具体情况”。
2015年4月开始,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在听取反贪总局2014年以来直接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等,要及时向相关地方党委、发案单位党组织通报”的重要指示精神,由反贪局参照《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历时三多月的修改完成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告知制度》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在检委会通过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告知制度》审议后,该院反贪局、反渎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告知制度的规定,履行告知相关单位的义务,使得相关单位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了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行为。
“这是全国首创的制度,对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争取相关单位的配合帮助极大,我们应该及时推广。”前来调研考察的高检院反贪总局党总支部副书记领导韩国光对该制度给予高度评价。
(陈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