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受援人姚琦从湖南赶来,将一面写着“法律援助 心系百姓 莫洁如律师 维护正义”的锦旗亲手交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莫洁如律师的手中,感谢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莫律师帮其拿到到了工伤赔偿款,最终使姚琦在经历长达五年诉讼后,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
姚琦是一名外来自湖南省的务工人员,2010年8月的一天,从包工头李小天那里找到一份外墙内保温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跟着施工队干活,每天130元。2010年11月29日,在梧州市某小区10楼进行外墙内保温作业时,姚琦左手被重物砸伤,送医院救治后被确诊为左尺骨下段骨折。
由于房地产项目部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1月份,保险公司对姚琦进行理赔,支付医疗费用6000多元。
除了保险公司赔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外,姚琦得不到任何其他的工伤赔偿费用。因为工程层层分包: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承包给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再将工程承包给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李小天,然后李小天雇佣姚琦。而姚琦没有和包工头李小天、建筑公司、房地产项目部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当姚琦的手被重物砸伤之后,没有人或是公司愿意赔偿姚琦的工伤赔偿费用。
为此,姚琦多次与李小天、建筑公司协商,但一直索赔无果。无奈之下,2011年,姚琦来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称法援中心)寻求帮助。之后五年多的时间内,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帮助姚琦追讨工伤赔偿费用,四处奔走。
2011年4月21日,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姚琦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姚琦与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均不服,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洲区人民法院驳回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诉讼请求。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仍然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波折之后,2013年4月7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姚琦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姚琦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
2014年4月4日,姚琦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工伤损害赔偿待遇。仲裁委开庭审理,裁决:B公司应支付给姚琦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6342.5元。
2015年6月,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对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姚琦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6342.5元。
2015年11月,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对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姚琦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6342.5元。
由于B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迫于无奈之下,姚琦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官和承办人的共同努力,通过执行和解,2015年8月,姚琦终于如意拿到7万元赔偿款。
律师心得:援助律师接案考虑到该案件历经五年,从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和二审,得出一个结论,对方当事人明显是在拖延时间,如果我们再去花时间与对方庭外和解,那就更加耽误时间,导致赔偿款迟迟不能落实到受援人手上,于是我们改变以往先行调解的方式,立即就请求承办法官尽快查封被执行人的账户以及财产,以强制措施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尽快让受援人拿到赔偿款,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最后被执行人请求和解,提出赔偿七万元,希望受援人放弃执行尾数陆仟多元。受援人答应了被执行人的要求,最后顺利拿到七万元赔偿款。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