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法涉诉信访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在各信访接待登记处先行登记,按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信访结束后领取接访单位回执。 三、多人来访的,应当由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在接访现场滞留、滋事、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