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男,39岁,梧州市土地整理中心原副主任(副科级),因在负责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中涉嫌受贿。日前,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志明在担任苍梧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之便,为施工方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项目经理何斌送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6000元。
被告人李志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陶建武 郭文松 莫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