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思悔改,17岁少年莫某再次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经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3日,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院(2002)蝶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判决部分,以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与卢某、余某(两人另案处理)及朋友在本市富民二路桂江二桥旁一大排档与被害人李某、潘某等多名男子发生口角,后被李某、潘某等七八名男子用砖头、啤酒瓶殴打。莫某逃脱后,伙同卢某、余某、莫某各持一把水果刀于当晚凌晨2时许在富民二路新民村一住宅楼附近发现潘某、李某等人,便用水果刀追砍李某、潘某。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潘某构成轻伤(偏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莫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原判缓刑部分,适用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莫某积极参与,是主犯之一,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钟小雁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