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应如何定性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25  分享到:

 

  2007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雷某趁同村村民甘某家无人之机,将甘某之子刘某的身份证、信用等级证偷走,并私刻刘的私章一枚。同年117日上午,雷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镇信用社以刘某的名义贷款5000元据为己有,后刘某在信用社得知后报案,公安机关将雷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雷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评 

  法官认为,雷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雷某隐瞒事实真相,用盗窃的身份证件、信誉证和私刻的私章

  冒充他人的名义骗取信用社的贷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按照个人犯合同诈骗罪金额5000元的立案标准,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虽然雷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雷某的作案金额低于贷款诈骗罪10000元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但不能因此放弃对雷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理由是,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和想像竞合犯的处理不同,法条竞合犯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一般原则,在普通法较之特别法处罚重要的情况下,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适用较重的普通法时,才能排除特别法的适用,其意为即使特别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适用普通法处罚。而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选择触犯的罪名从一重罪处断。从刑法理论上理解,这一原则是为了从严打击犯罪,而不是放纵犯罪,如果因为重罪名不能成立而放弃对其追究,显然违背刑法这一处罚原则,因此,在重罪名不能成立时,应予以其他可选择的罪名予以处理,这样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而且体现了刑法的精神。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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