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盗窃罪进行宣判,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2008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岑溪市南渡镇盘古村一店铺内,乘正在该店购物的莫某不备,将莫某放在外衣袋内的一台移动电话盗走。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镊子与吴某某窜到南渡镇盘古村,乘刘某、陈某、卢某、李某在盘古街购物或正在打电话不备之机,分别从陈某身上盗得人民币17元;从刘某身上盗得人民币70元;从卢某身上盗得价值人民币175元手机一台。陈某某将盗得的财物交给吴某某保管。当陈某某正想盗走李某身上一台价值人民币432元的手机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即往盘古市场边的山上逃走,后被追来的群众抓获。
经法院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陈宏燕 谢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