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万秀区龙湖镇新民村村民赵某某与冼某某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冼某某向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因调解不成,镇政府依法下达了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山林使用权确权给了冼某某。赵某某不服镇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万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秀区人民政府对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赵某某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2015年10月13日,龙湖司法所受龙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派员作为镇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了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10月16日,万秀区人民法院送达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严洁清 邱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