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暖人心,获得赔偿赠锦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0-20  分享到: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实在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的卢某于9月23日下午来到梧州市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如是说道,手里还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和一面鲜红的锦旗。

2014年6月1日凌晨2点,卢某乘坐朋友何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盈洋家私”对开路段发生碰撞,导致卢某和何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卢某被送到梧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先后花去医疗费等1万余元。同年7月8日,梧州市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某、唐某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卢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已赔偿了15000元,但是唐某某一直拒绝作出任何赔偿,卢某与其多次交涉均无果。无奈之下,等待了一年时间的卢某于2015年7月2日来到梧州市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核,其条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承办此案。

林律师多次向受援人了解详细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拟写起诉状提交至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某和何某某对卢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在法庭上,主审法官组织唐某某的代理人闫某(唐某某不出庭)、何某和卢某进行调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由于卢某体内的钢板需等其腿骨长出后方能取出,随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故林律师坚持此次的赔偿金额不应包括伤残赔偿金、促进腿骨生长的药物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而闫某则认为此次赔偿的费用应当包含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次性付清后不能再就该事项提起赔偿。经过主审法官和林律师轮番的耐心解释和劝说,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某自愿赔偿卢某14000元,其中10000元于8月26日支付,4000元于11月15日前支付。而卢某日后的伤残赔偿金、药物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待伤残鉴定评定出伤残等级后,再另行商议。

卢某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向林玲律师和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

受援人卢某向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卓跃婕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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