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林杰一审被法院判无期徒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27  分享到:

受雇他人运输毒品

潘林杰一审被法院判无期徒刑

(记者 梁萍 通讯员 吴卓贤)昨天是国际禁毒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林杰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林杰运输毒品海洛因335.8克,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据了解,现年21岁的被告人潘林杰是藤县太平镇的农民。去年1120日,潘林杰为了获取3000元的报酬,接受他人雇请帮助运输毒品海洛因,从藤县太平镇乘车前往南宁市,于次日下午在南宁市金桥汽车站接到老肥(另案处理)交给的一包用黑色薄膜袋包裹的毒品,并在当日下午从该车站乘坐客车赶回平南县,然后与朋友一起转乘一面包车回藤县太平镇。该车在途经藤县和平镇砂砖厂对开公路时,被公安人员截查,潘林杰乘机将其携带的毒品丢到其座位后面。公安人员在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在潘林杰座位后下方搜获了潘林杰丢弃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335.8克,海洛因含量为59%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林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受雇用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潘林杰运输毒品335.8克,数量大,考虑到潘林杰是初犯,且是被他人利用而运输毒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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