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载人致事故 既赔钱又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27 分享到:
6月26日上午,岑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被告人唐某驾驶人货混装的货车,没有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4月6日18时许,唐驾驶车牌号为桂D22***的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林某等8名参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施工的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由苍岑高速公路往糯垌街方向行驶。当驶至苍岑高速公路糯垌入口转弯处时,搭乘在车厢的林某跌落路面致头部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和雇请唐某工作的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共赔偿了人民币共10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某在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归案后亦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是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文中开头判决。(岑溪法院 陆万里、梁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