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驾驶张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于操作不当,撞向原告赵某某所有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的重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的货物损坏等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没有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重型自卸货车原来的车主系梁某,后梁某在保险期间将该车转让并过户给张某,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为张某。保险公司将上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作了批改并出具保险批单,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由梁某批改为张某,其他事项不变。
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免责条款是否对重型自卸货的现任车主张某产生效力的问题,双方一直有争议。被告张某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其解释、明示过免责条款,因此此份条款作为格式合同,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能免除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被告张某和案外人梁某的申请后已经及时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作了批改并出具保险批单,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由梁某批改为张某,即说明原来应由案外人梁某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由被告张某承继,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对案外人梁某所作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对被告张某亦发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不需要对被告张某再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