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升(化名,未成年)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2007年9月6日、13日、14日、16日等多天在岑溪市安平镇学校周边的偏僻处,对安平中学的学生李某等4人以殴打、语言恐吓的手段索要财物5次,其中有4次共索得人民币85元,有1次因村民出来干涉而未能得逞。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升伙同他人以大欺小,多次对未成年学生强拿硬要财物,造成学生心理上的恐惧,扰乱了学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唐升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岑溪市人民法院 梁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