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恤金 法援来帮忙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25  分享到:

   我是朱某某,我已经领到17738元抚恤金了,真心的谢谢你们,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谢谢,谢谢!”2015年11月3日早上藤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老婆婆道谢的电话。

老婆婆叫朱某,中年丧偶后,于1990年藤县所的丧偶职工吴某同居,以夫妻名义同生活2011年6月3日在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和朱某婚后不再生育孩子,两人一直靠吴某的工资维持生活。吴某于2015年3月26日病亡。朱某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藤人社抚(2015)3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批复,藤县所应发放给某遗属的抚恤金17738元,但因吴某的女儿也是同单位的职工,一直以其父亲生前用去大量医疗费为由阻止单位向朱某发放此款。朱某经多次追讨无效,无奈之下来到了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具体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了解到某再婚后无儿女在其身边,一直依靠吴某生前扶养。朱现年77岁,既无生活来源也无劳动能力,其是吴某唯一符合法律规定领取抚恤金的条件的遗属。因此,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藤县某所应当依法将相关的抚恤金及时发放给朱为了保护朱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讼累,于是便致函藤县某所,与其阐明了法律依据,请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十天内将应发放的抚恤金支付给朱某。朱某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终于领到了抚恤金,很好地维护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黎连梅)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