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6月27日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7-02  分享到:

【梧州警事要闻】(621-6月27)

抢夺首饰持续多发,禁毒战争成果丰硕

   

【警务动态】

本周621-27日,市公安局以2008年国际禁毒日为载体,全力开展三年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展示和《禁毒法》知识宣传活动。

【刑案通报】

本周,万秀、蝶山、长洲区市区三个分局共立刑事案件59起,较上周( 6月14-20日)的68起下降13.24%两抢两盗案件发案大幅下降,但占刑事总案的比率仍然居高不下,本周两抢两盗案件立案37起,占刑案总数的62.71%,较上周的53起下降30.19%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入室盗窃案件,本周立案8起,较上周的24起下降66.67%;其次是抢夺案,本周立案10起,较上周的11起下降9.09%;盗窃机动车案,本周立案13起,于上周持平;抢劫案件有所上升,本周立案6起,较上周的5起上升20%;诈骗案件本周立案4起,与上周持平。

【警情通报】

抢劫案本周以拦路持刀抢劫为主,6起抢劫案均发生在凌晨0时至230分之间,主要发案路段为:桂江路对出防洪堤、龙山路、新兴二路、新兴三路、石仁冲、梦之岛停车场附近;本周的10抢夺案件均发生在河西,全部系徒步尾随抢夺,以抢夺女事主项链、手链、耳环为主,发案8起,发案路段为:工厂二路、潘塘附近、太阳广场附近、蝶山一路、西环路、新兴二路(3起)、新兴三路、踏梯山;盗窃机动车案件本周主要发生在银行、商场、饭店、居民住宅楼下,以过夜被盗为主,主要发生在南中路(2起)、新兴一路(2起)、工厂一路、工厂二路、西环路(2起)、太阳广场附近、新兴村、里湖村入室盗窃案本周均在河西发案,值得注意的是在规模小区、单位宿舍共发案3起,发案路段龙山路、西环路、倒水街、新兴村、新兴二路(4起)。本周4起诈骗案件均系犯罪嫌疑人以消灾解难的接口骗取事主财物,发案路段为新兴一路、新兴三路、西江桥、步埠路。

【治安热点】

上周,市区抢事主项链案件发生8起,本周,抢夺女事主项链、手链、耳环等首饰的案件又发生了8起。警务室在上周已对广大市民作了提醒,指出随着夏季的来临,抢夺妇女首饰案件将进入多发期,要求大家留意防范,在此,警务室将之前发过的防范常识再次发布在这里,希望大家口口相传,切实注意防范:近年本市所发抢夺案件多在背街小巷、临街巷口处发生,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尾随单身女性至容易下手、行人相对较少、容易逃窜的巷口处再实施抢夺。警方提醒居民群众,尤其是女性市民注意:

1、特别留意自己的财物,尽量将其放置于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途经地形复杂的小巷、巷口处,要将挎包置于身前,稍立片刻,留意身后是否有人尾随;

2、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尾随,一旦确认可疑人员,应立即保护好自身财物,到人较多的地方或向路人求助,同时报警。

3、手提包要随身携带,不要随便搁置;行走时手提包最好斜挂于身体的前方或远离机动车道,避免被飞车抢夺。

4、手机不要挂在腰间,尽量不要边走边打手机。

5、尽量不要太显露身上佩带的金首饰。

本月22日凌晨230分左右,一女事主驾驶助力车至新兴村三组石人冲时,被一名男青年手持红色摩托车保险锁拦住路拦路,抢走事主放在助力车踏脚处的一只手袋,然后坐上在旁边等着的两名同伙开着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警务室在【梧州警事要闻】第四期曾指出:2007年以来,出现了一种新型抢劫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偏僻路段、于凌晨2点左右,在坡度较长的三岔路口(如十二步梯),趁上坡车速不快时,开摩托车超过已经尾随选定目标开着的摩托车(助力车)将车逼停,然后实施抢夺或抢劫。警务室在此再次强调:大家在开摩托车(助力车)的时候,一要将手袋、财物放在车肚内,切忌背在身上或放在车头;二要密切留意是否有可疑车辆(通常是两名男子开车)跟随自己。

本周25日在太和路、西堤二路连续发生两起汽车过夜被盗案件,被盗汽车均系五菱面包车。近年来我市发生的被盗汽车案件中,该车型被盗较多,警务室再次提请大家留意防范,务必给爱车完善防盗设施,并将汽车停放到由人看守的地方过夜。

2008国际禁毒日专题】

62817时许,万秀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云龙大桥北岸桥头,抓获三名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毒品K粉约1000。这是万秀警方自《禁毒法》于61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要禁毒战役,是献给2008国际禁毒日的丰硕战果。

626是国际禁毒日,2008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依法禁毒,构建和谐”,围绕这个主题,警方在对我市2005-2007年三年禁毒人们战争的成果进行展示的同时,着力做好新颁布实施的《禁毒法》的宣传工作。

一、我市三年禁毒人们战争工作成果

“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是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重点,2005-2007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共侦破毒品案件487(其中特大案件34起,重大案件101起,一般案件352),提请批准逮捕贩毒嫌疑人465人,强制戒毒2373人,劳教戒毒575人,缴获毒品海洛因11246.4克,摇头丸1485.4克,冰毒3432.9克,K85,咖啡因276克,大麻0.6克。

根据有关方面介绍,我市禁毒工作主要体现了几个亮点:一是破了一批特大案件精品案件。如2005年作为主要作战单位参加桂、粤、港三地警方联合侦破的 “2.21”跨国特大贩毒案;2007322日破获了我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贩毒案,抓获6名贩毒犯罪嫌疑人,缴获海洛因6518克等。二是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取得突出成效。三是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成效明显。四是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禁毒宣传工作方式新颖效果明显。如市综治办、市禁毒办和市妇联持续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 “禁毒青年志愿者”、“社区青少年拒毒害”活动。

二、专家解读《禁毒法》

今年61日起,《禁毒法》正式实施,为让广大市民切实理解该法实施的意义,警务室整理了一些专家的解读,与大家共享。

《禁毒法》共7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为此,《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立禁毒委员会,是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坚持政府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最有力的就是由禁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在这次立法中,正是考虑到禁毒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迫切需要一个能够统筹各部门的领导机构,因此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在其他立法中是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工作方针有一个发展过程。19916月,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1999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5月,五年规划把“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这一方针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以法律形式固定由禁毒宣传教育、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禁毒国际合作等构成的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禁毒框架,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宝贵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仅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项经费就达11.7亿元,补助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5.14亿元。正是考虑到禁毒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不断加强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禁毒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禁毒法》实施后,新法旧法之对比

对比之一

旧法:吸毒人员是违法者

新法:吸毒人员是“病人”

  原有法规更多视吸毒人员为违法者,对他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行政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隔绝与社会的联系,在高墙内进行戒毒,尽管收到较为明显的效果,但许多吸毒人员对政府的善意教育、挽救抱有抵触心理,在高墙里感觉压抑、精神空虚,就想着出来。出来后,难以巩固成果,难以回归社会,抓了放,放了抓,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而《禁毒法》对涉毒人员认识理念是:他们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主要是把他们当作病人来对待。有意识地加强了对涉毒人员的权利的保护,突出人文关怀。创新了相应措施,推行社区戒毒、“康复戒毒”,把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现涉毒人员,公安机关责令其到当地社区接受戒毒,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戒毒”,营造没有围墙、设在家门口的“戒毒所”。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新模式,使涉毒人员生活在社会大环境里,感受到方方面面的温暖,提升戒毒效果。在实行人性化措施的同时,还进行分类管理,宽严结合,对顽固不化、社区戒毒难以奏效的人员,继续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对比之二

旧法:禁毒斗争,公安为主

新法:禁毒斗争,社会有责

  在以往的禁毒斗争中,公安机关都是充当主力军,承担了主要职能。而《禁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政府组织的责任、义务。这一工作机制是首次从法律层面作出规定。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这就从根本上理顺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避免了某个部门或少数单位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形成“政府搭台、部门唱戏、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局面。  

对比之三

旧法:禁毒方针,四禁为首

新法:禁毒方针,预防为主

  禁毒工作方针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1991年,全国禁毒会议提出“三禁(禁吸、禁贩、禁种)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2004年,调整为“四禁并举(禁吸、禁贩、禁种、禁制)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将预防放在首位,即“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防毒知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举,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禁毒宣传、预防上的禁毒工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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