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城高速征地款归属起纠纷 司法所依法调解定纷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2-11  分享到:

近日,夏郢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环城高速征地款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为环城高速公路项目的推进保驾护航。

万秀区夏郢镇镇安村岭脚组的梁某,在十年前承包了刘某、梁某某等人十多亩的水田改为鱼塘养鱼,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简单的事项,对承包期限,承包金的支付方式等问题都没有进行约定。在2014年,由于梧州市环城高速根据规划,刚好经过梁某承包的鱼塘,在2014年承包方梁某也支付了承包金给刘某、梁某某等人。到201510月份,征地款下发到小组,刘某、梁某某就提出,因十年前,梁某承包我们的鱼塘时,没有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并且到201510月份梁某也没有支付2015年的承包金,所以发包方认为梁某承包的合同期限到2014年止。2015年刘某、梁某某的鱼塘没有承包给梁某,理所当然环城高速征地款属于刘某、梁某某。梁某认为,承包我们的鱼塘时,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也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年头、年中、年尾支付都有,并且今年还有两个月还没结束,最重要的是我还在承包的鱼塘养鱼,合同还有效。

根据双方的陈述,夏郢司法所干警对他们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第一、要明确双方的口头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梁某201510月还在养鱼,刘某、梁某某也没提出异议,只不过没支付当年的租金,因租金的支付没有具体的支付期限,所以双方的口头承包合同有效。第二、要明确环城高速征地款分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三类,因双方的口头承包合同有效,那么在承包期间的青苗费就属于现承包者梁某,另外两项费用就属于刘某、梁某某。第三、对2015年的租金,梁某还是按约定在20151230日前支付给刘某、梁某某的。

刘某、梁某某、梁某等人听了司法所干警那么详细的解析,纷纷表示已经明白了,并表示接受司法所干警对鱼塘征地款的分配建议,当场计算出各自应得的份额,进行了分配,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一场由于环城高速征地款归属起纷争,在夏郢司法所干警的努力下,得到化解,为环城高速公路项目的推进作出积极的贡献。

(调解纠纷)

 (严颖   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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