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这是被告人覃某坤为自己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付出的法律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坤长期以来在苍梧县京南镇街上从事摩托车搭客生意,经常往来于京南的邻近乡镇及藤县太平镇等地,进而认识了一些吸毒人员。2015年7月25日,覃某坤趁着到藤县太平镇之机,心生邪念想通过转卖毒品海洛因赚取差价,遂向当地的“粉仔”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带回京南镇。后被告人覃某坤将该100元毒品海洛因分成4份,以40-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平素认识的吸毒人员陈某全、谢某生、李某森等。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覃某坤向三人四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