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洲区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因一棵紫苏菜互相斗殴并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判令被告严某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736.25元。
今年2月17日上午,被告的妻子从菜地回家路上,看见原告李某在被告家菜地拔东西,以为是在拔她种的紫苏苗,便大声对李某喊:“拔我的紫苏苗,这次还不让我撞见!”李某觉得受到了冤枉,便将这件事告诉她丈夫。她丈夫得知此事后觉得自己妻子受了欺负,十分恼火,便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放在一只竹篮里,到被告家去找她算帐。到被告家门口后,李某的丈夫一看到被告夫妇俩就吵了起来,原告李某随后也赶到,双方就吵得更凶了。
随后原告的丈夫从竹篮里拿出杀猪刀,被告严某即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与其对峙,原告的丈夫将竹篮往被告的头上扣去,原告李某也拿起一根木棍向被告打击,就这样,双方互相厮打了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李某被严某用木棍打中头部,致使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用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72.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听见被告妻子讲其拔了被告家的紫苏菜,因觉得委屈即告知其丈夫,并与其丈夫持刀到被告家挑衅,引起矛盾激化,以致挑起后来双方打斗,且在被告与原告丈夫追打的过程中,原告先动手打被告,因此,原告对本次因双方打斗致伤负有责任;而被告参与打架,并打伤原告的头部,同样具有过错的,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原、被告双方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白贤华、林桂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