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满释放后没有诚心悔过,再次作案。2015年9月13日8时许,何某某在梧州市新兴二路两广市场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将他人放于电脑桌面价值2400余元的手机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移送长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长洲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