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人民政府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行政判决书,至此,一起长达二年之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2013年4月,龙湖镇新民村村民赵某某与冼某某发生“田儿头”(山名)山林权属纠纷,冼某某向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因调解不成,镇政府依法下达了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山林使用权确权给了冼某某。赵某某不服镇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万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秀区人民政府认为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于是,赵某某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送达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龙湖镇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原告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7日,龙湖司法所受龙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派员作为镇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了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2016年1月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赵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冼某某的合法权益。
(龙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