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纠纷 一朝化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1-19  分享到:

万秀司法局夏郢司法所干警经过一番口舌功夫,一起30年前引发的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从有利于产生,方便生活,有利于团结等方面出发,达成了书面协议。

万秀区夏郢镇镇安村大山组的聂某与岑某对岑某房屋前面的一块土地,面积大约40平方,从80年代开始,发生纠纷,一直争执不断,因此事争吵时有发生,给两家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

对纠纷土地发生双方的各有不同的说法,聂某称,现纠纷的土地与相邻的现属于他管理的土地是一整块土地,从50年代开始就属于他管理,到80年代,由于岑某几兄弟建房,就用现纠纷的土地堆放一些建筑材料,当时聂某认为因为当时该地闲置,并且双方为邻居,出于建房属于临时堆放,就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岑某几兄弟没有归还该地给自己的意思,聂某提出要求岑某一方归还该土地,但岑某一方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经当时的镇政府干部处理,该地属于聂某,但没立有凭据。岑某一方称,对现纠纷的土地,在80年代建房时堆放建筑材料是事实,但该地不属于聂某,而是属于自己的,并且在他建房后不久,他就在纠纷的土地上铺上一层水泥,方便自己使用该地,另外,该地一直由他使用,现在还保留有当时铺水泥的痕迹。

根据双方的陈述,由于该纠纷历经几十年,都是各说各的,缺乏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为此,万秀司法局夏郢司法所严所长听了双方的陈述,并查看了纠纷土地的现场,通过在现场对双方的询问、了解,一番调查后,本纠纷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该纠纷发生于80年代,镇政府干部来过处理,但没立有书面凭据,在岑某建房后不久,岑某一方在纠纷的土地上铺有一层水泥,此后,双方为该地争执不断。

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双方认可的事实,严所长就对双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你们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小组所有,你们作为小组成员,都有权利使用本小组集体的土地,但前提条件是,使用小组集体土地必须要有利产生,方便生活,并且要经过相关审批等一系类程序,土地不属于私人财产……

说到这里,原来还激动争执的双方当事人都沉默了。

严所长把握时机,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说明法律政策,分析纠纷成本,经过调解人员反复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法服人,并要求双方尊重历史事实以及方便、生产、生活,角度考虑问题,经过两个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共识,并同意当场签订书面协议:1、双方同意争议的土地归岑某一方管理使用。2、争议相邻的其余土地归聂某管理、使用,并当场划清地界。

至此,双方争执了30多年的一块土地,在夏郢司法所干警的辛勤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纠纷现场

                            (严颖  苏燕  徐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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