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受 援 人:黄某(妇女)
援助单位: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 陈萍律师
案情简历:徐某因赌博欠债而经济拮据,发现同在一幢出租楼的覃某一人独居,遂萌生对覃某实施抢劫的歹念。2015年1月27日11时许,住在四楼的徐某在其出租屋处携带2根鞋带和1只内装有纸巾的塑料袋串到三楼覃某租住处,以聊天为由骗入屋内,随即反锁房门,以用手箍颈部、用内装有纸巾的塑料袋堵住嘴,用鞋带绑手脚等方式将覃某初步控制在床上,后又用在覃某房间内找到的充电器电线和两对鞋的鞋带及跑回其住处拿了两条花电线等物加固捆绑覃某。随后逼迫覃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持卡到附近银卡取出现金。返回覃某租住处后,徐某胁迫覃某打电话向亲属索要钱款,并要求将钱款汇至覃某银行卡内。17时许,覃某的亲属打电话告知已经转账1000元。徐某再次持卡将现金取出,后将覃某的手机变卖。当日21时许,因害怕罪行败露,便将覃某杀死。
覃某的母亲黄某中年丧女,悲痛万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强烈要求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要求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经审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由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承办。
承办经过:接受委托后,承办人通过到检察机关了解案情得知,徐某是一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嗜赌,其本人没有任何财产。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向黄某详细分析了案情,提出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两个方案,并就两个方案的利弊作了具体详细的分析,最后黄某选择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案。承办人代为拟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交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2015年12月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和解方案,徐某家属愿意代徐某赔偿给黄某经济损失7万元,希望能得到黄某的谅解。承办人也劝黄某从日后的生活出发,接受和解方案。但是黄某坚决拒绝,明确表态:我不要钱,只要徐某以命偿命,即使家属赔偿再多的金钱,也绝不谅解徐某的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的犯罪行为致覃某死亡,造成黄某的经济损失,徐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黄某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黄某诉请的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予以支持,以上合计为24424元。
承办结果: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24424元。
案件点评:虽然本案一审终结,但是留给黄某的,却是无限的悲痛,同时也留给了世人很多启迪。承办律师指出,现在单身女性独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希望单身女性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轻易暴露自己单身独居的秘密,要有心理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让他人入室,要做到及时向亲人朋友明确自己的行踪。在遭遇危险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怕丢脸而委屈自己放弃救助。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