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永初和关某、卢某(未成年人)经事先商量后,于2008年3月3日晚22时许通过爬墙进入岑溪市马路镇义垌小学。趁小学生赖某单独上厕所之际,由关用手捂住赖的嘴,黎上前抓住赖的双手,卢动手搜赖的身,在遭到被害人赖思宇挣扎反抗时,再通过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抢了该学生的14.3元钱。事后,关某分得人民币12.3元,被告人黎永初和卢某各分得人民币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永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永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亦已退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陆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