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药的某商场承认违法事实,希望市药监局酌情降低处罚标准
(记者 莫丽娜 实习生 唐欣也) 7月10日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梧州某医药连锁公司下属某商场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据悉,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场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做出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而该商场提出了听证要求。
记者全程旁听了听证会,见识了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由于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销售假药的事实并不否认,听证会上没有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激烈对辩的紧张局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在于,处罚金额对他们来说难以承受,可否鉴于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让听证会成了“求情会”。
听证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人员就案件调查过程、所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依据等进行了陈述:
根据群众举报,今年2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某医药连锁公司下属某商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曾销售“益肾兴阳胶囊”(苗疆圣阳),该药品标示生产厂家为贵州某制药公司。后经发函核实,该制药公司从未生产过上述批次的药品。
经查实,梧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去年9月6日从柳州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药品120盒,并于去年10月12日全部配送给其下属的一个商场。调查过程中,该商场称有80盒药品已经于2007年12月9日退回了医药公司,再由医药公司于今年1月1日退回给柳州供货方。经该局发函核实,柳州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1月29日已经停止营业,无法接受退货。而该商场提供的退货证明材料是一张签名为“邓某某”的采购退货单,签收时间为2008年1月2日,而邓某某的销售委托书有效期只到2007年12月1日止,其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已经退货。而且,该商场无法提供其他接受退货的相关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并对该商场的涉嫌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假药“益肾兴阳胶囊”(苗疆圣阳)的违法所得11760元,并处以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即47040元,合计罚没金额58800元。
在听证会上,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该商场并不是主观上有意销售假药,而是由于种种原因才导致了这一个错误。同时他提出,该公司于2004年改制以来,经营十分困难,这个处罚金额对他们来说难以承受,可否鉴于这种情况考虑酌情降低处罚标准。
听证会结束后,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将充分考虑调查人、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择日就该商场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