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以房抵债交易,房屋已过户,双方却再次闹上法庭,这又是为何?原来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款“造假”惹的祸。
房产实际抵销的债务为两百五十多万元,但买卖双方却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低价合同”。于是,债主黄某将借款人刘某和何某诉至岑溪法院,主张房屋只抵销了部分欠款,还有一百二十多万元还没还清,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余下欠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
2010年5月25日,黄某和刘某及何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以岑溪市大中路某处商铺作抵押,向黄某借款220万元,借期3个月。如逾期不还,抵押物归黄某所有。同一天,刘某、何某和黄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兹借到黄某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元正(¥2430000元),借款人刘XX、何XX,2010年5月25日。”后来刘某又在一年内分别向黄某借款三次,合计126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还款,便以该处商铺抵债。2010年11月23日,刘某和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将该商铺出售给黄某,作价150万元。黄某依据该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兴讼
2015年3月12日,黄某来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和何某共向其借款四次,合计2556000元。而刘某用商铺抵债的150万元要扣减滞纳金后才能抵销本金。从2010年8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的三个月,按银行5年贷款利率6.4%的4倍计算,第一笔借款243万元的逾期滞纳金为155520元(即2430000*6.4%/12*4*3)。此外,还要抵销另外三笔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126000元。实际上这150万元只能抵销第一笔借款中的1218480元本金(即1500000-155520-1218480)。因此,刘某和何某还欠本金1211520元(即2430000-1218480)。他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和何某归还剩余欠款,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刘某则在法庭上坚称:借款属实,但已用商铺抵销全部债务。他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官认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分歧在于商铺抵债的金额。
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法院查明:刘某和黄某在本案之前还曾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在前一次案件的庭审笔录中载明有黄某承认刘某用商铺抵销所有借款2556000元及利息的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示
案件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息诉。虽然案结事了,法官却认为这是一起“莫须有”的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写低房屋买卖的价款,才引来了不必要的官司。若不是前一次案件的庭审笔录揭露了真相,刘某签的“低价合同”或者叫“阴阳合同”很可能让他输掉官司。他提醒不管是签合同也好做人也好应诚实信用、实事求是,才能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梁植刚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