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1950年8月出生)原是华机公司设备动力部变电所值班电工,根据华机公司制定的离岗退养规定,于
2008年2月,原告莫某某以“2006年6月其年龄才55岁,被公司强迫离岗内退,公司违反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从2001年3月至2006年6月长达6年多未给予一个星期天的休息,未给予加班费”为由,向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华机公司赔偿其被逼离岗内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及星期天休息日和非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2008年4月,市仲裁部门认为原告的申诉理由不成立,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外,原告在今年5月又以要求公司解决将其维修电工变更为值班电工等问题向市仲裁委申诉,该案仲裁部门正在仲裁过程中。
受理本案后,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原告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华机公司安排原告到值班电工岗位工作,原告撤回现在劳动仲裁部门的申诉案件。二、原告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劳动争议仲裁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