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甘某是2001~2002年那场生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严打整治斗争中外逃躲避的而被网上通缉的犯罪分子,其同案人邓某、林某等9人早在2001年3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后以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及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8年1月9日李某、甘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7月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甘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事过七年后,逃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应验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语,并非时过境迁不再追究,犯罪是无法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的。
2000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甘某在岑溪市岑罗二级公路探花路段、大业路段相继开设志林饭店、新新饭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被告人就伙同指使同案人邓某、林某、黎某、胡某、沈某(均已被判刑)等人采取追逐、拦截过往客车,毁坏客车挡风玻璃的方法,强迫司机和旅客进入其饭店就餐,并对不进入厕所小便的乘客严加看管,甚至强行处罚,对不服从者随意殴打,从中敲诈旅客的钱财,又强行截留生意客户的生猪,拒绝付款(款项损失16000多元),从中获利。2001年3月,同案人邓等9人相继落网,而李、甘外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甘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000元。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甘伙同同案人邓富海、林瑞全等人,强迫他人为其经营的饭店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照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
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岑溪法院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