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七年后落网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7-17  分享到:

被告人李某、甘某是2001~2002年那场生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严打整治斗争中外逃躲避的而被网上通缉的犯罪分子,其同案人邓某、林某等9人早在20013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后以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及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819日李某、甘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7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甘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事过七年后,逃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应验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语,并非时过境迁不再追究,犯罪是无法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的。

2000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甘某在岑溪市岑罗二级公路探花路段、大业路段相继开设志林饭店、新新饭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被告人就伙同指使同案人邓某、林某、黎某、胡某、沈某(均已被判刑)等人采取追逐、拦截过往客车,毁坏客车挡风玻璃的方法,强迫司机和旅客进入其饭店就餐,并对不进入厕所小便的乘客严加看管,甚至强行处罚,对不服从者随意殴打,从中敲诈旅客的钱财,又强行截留生意客户的生猪,拒绝付款(款项损失16000多元),从中获利。20013月,同案人邓等9人相继落网,而李、甘外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甘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000元。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甘伙同同案人邓富海、林瑞全等人,强迫他人为其经营的饭店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照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

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岑溪法院   傅小林)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