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灰地权属之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3-14  分享到:

万秀司法局夏郢司法所干警经过几番努力,竹杓寨小组与禤屋小组村民禤某某对长圳碑原晒灰地土地权属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达成了书面协议。

纠纷发生经过:万秀区夏郢镇夏郢村竹杓寨小组对长圳碑原晒灰地的土地,面积125平方米,在80年大集体的时候,该地是杓寨小组集体用于晒灰,在8182年分田到户后,该地就荒废了,经过四、五年时间,该地就长满杂草、堆满石头。经常在附近放养鸭子的禤屋小组村民禤某某看到这一块荒废的荒地觉得很可惜,于是就利用放养鸭子的空余时间,开垦这一块荒地,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辛勤努力,终于将这一块晒灰地开垦平整出来,当时杓寨小组看到禤某某开垦这一块荒地,有人曾提出过异议,但禤某某承诺,以后杓寨小组需要,可以归还,之后就没有干预,禤某某一种就是三十多年,去年年底,一位种砂糖橘的果农说要承包上述的晒灰地土地种砂糖橘,杓寨小组的村民知道后,就提出要禤某某归还该土地,禤某某认为该地自己管理三十多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地所有权属于自己小组禤屋小组,使用权属于自己。为此,双方因这块原晒灰地土地权属纷争就拉开了序幕……

听了双方的陈述,由于该纠纷历经几十年,都是各说各的,缺乏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为此,夏郢司法所严所长根据双方的陈述,并查看了纠纷土地的现场,通过在现场对双方的询问、了解,一番调查后,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该纠纷的土地在80年代前是夏郢村竹杓寨小组的晒灰地,82年分田到户后,该地由禤屋小组村民禤某某开荒种植农作物,一直到去年年底发生纠纷,之前没有发生过纠纷,杓寨小组主张在禤某某开垦这一块荒地时,曾提出过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

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双方认可的事实,司法所严所长指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你们双方争议的土地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小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小组集体的,要先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小组成员才有使用权,但现你们双方纠纷的土地禤屋小组村民禤某某管理、使用了三十多年,依据上述法律,其小组以及禤某某主张权属有较充分的理由,当然要经过确权程序才能确定权属,如你们协商解决不了,走确权的途径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需要花费许多时间,你们权衡一些,为这点土地这样做不值得啊!作为小组一方,是否可以拿点钱补偿给禤某某一方。作为禤某某一方,你也管理、收益了这块土地三十多年……双方听了严所长对土地权属详细、精辟讲解后,竹杓寨小组组长禤某深思了片刻最后表态,同意支付500元给禤某某作为补偿,禤某某也表示同意做出让步,同意对方的意见,补偿500元后,就把长圳碑原晒灰地土地归还给竹杓寨小组,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至此,双方对晒灰地土地权属的纠纷,在夏郢司法所干警的辛勤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纠纷现场

严颖   徐楚豪  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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