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有外遇 火烧岳父屋
岑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判刑三年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对妻子产生怨恨。2008年3月12日,当其妻子搬到娘家居住时,陈某某更加恼怒,便产生了要放火烧毁其岳父房屋的念头。同月14日晚上7时许,陈某某用玻璃瓶装了两瓶汽油并用布条塞住瓶口,携带至其岳父屋前,将一瓶汽油点燃后向屋内投向,接着又投去另一瓶未点燃的汽油,两瓶汽油落在岳父屋门前的檐阶上,其中一瓶起火燃烧。后由于火势不大而自然熄灭,才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经法院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有痛改前非的决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陈宏燕 谢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