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黄某广,今年55岁,其于2003年1月就进入广西藤县某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份,公司宣布放假,其处于待岗状态,从没收到过公司的上班通知,但公司却在2015年11月9日以黄某广连续旷工4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广认为自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一直爱岗敬业,遵规守纪,还被任为班长,十多年来工作上从无过失。现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到某公司讨说法,可某公司当他已经被解聘,根本不予理会,无奈之下黄某广来到了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黄某广是农村户口,属于农民工案件,因此法援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排本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卢胜基具体承办。承办律师跟受援人了解具体案情,积极收集证据,为其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与黄某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其继续在公司上班;某公司支付黄某广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作为黄某广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待岗工资,并从2016年1月起为黄某广办理养老保险。
黄某广感到非常满意,法律援助让他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和关爱,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黎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