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元换来两年半牢狱生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7-23  分享到:

 

一百元换来两年半牢狱生活

 

一男子两次行窃不成持刀拒捕构成抢劫罪被判刑

 

为筹集毒资,被告人李某两次铤而走险欲盗走合计价值仅为101元的物品,被群众当场抓获归案。但在这两起盗窃的过程中,李某持刀抗拒群众的抓捕,并在其中一次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将抓捕他的群众刺伤。72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去年1028日下午六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伙同“阿三”窜到本市长洲区长洲镇长地村伺机行窃,后看到路边一个约价值30元的搞建筑用的铁桶,便将其抬到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上,企图运走卖钱。在盗窃铁桶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将其围住,被告人李某为了脱身,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牛角刀劫持了在场的一个老年妇女黄某某,企图以此要挟抓捕他的群众以图脱身。后来黄某某的儿子严某某为了救出被劫持的母亲,便冲上前去抢夺他的牛角刀,被他挥刀刺伤了手臂和手腕。虽然李某负隅顽抗,但终因寡不敌众被群众合力制服并交公安机关。李灿葵归案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但李某仍不思悔改,今年312日凌晨十二点左右,他又伙同覃某窜到本市西堤三路1号某居民楼,企图盗窃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电瓶。李某正在撬开一辆摩托车的电瓶盖时,被事主李某某发现,李某某遂叫来同事程某某、金某某等人对被告人李某、覃某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匕首对李某某进行攻击,后被赶来的群众合力将其制服并送交公安机关。经估价该电瓶价值人民币7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为了脱身持刀抗拒抓捕,并刺伤了事主严某某的手臂和手腕,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李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既未劫取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桂海骆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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