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砍伐其林木,持刀拿斧伤人要坐牢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07  分享到:

近日,苍梧县法院就经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男子因怀疑他人砍伐了自己的林木,便持菜刀、斧头入户伤人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莫思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5日12时许,苍梧县一男子莫思霖因怀疑岭脚镇古能村莫某戊将其种植的松木砍掉,其就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斧头去到莫某戊家中,莫某戊家大门没有上锁,莫思霖直接进入,看到莫某戊的女儿坐在一楼,莫思霖没有理会她,莫思霖在屋内左边第一间房间见到莫某戊睡在床上,就对莫某戊说“你可恶啊,砍了我的松木”,莫某戊没有说话并随即用双手抓住莫思霖的双手,莫思霖就和莫某戊在床上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莫某丁对此进行了劝阻。被告人莫思霖在打斗过程中砍中莫某丁左手手掌、面部、右肩部背侧、右大腿,砍中莫某戊左前臂及咬伤莫某戊的面部、左手掌。莫某丁看见莫思霖压在莫某戊身上,就拿起木棍打了几棍莫思霖背部,之后莫某丁就跑出来,在其屋外约10米的公路边,遇到村上的莫某丙,便叫他去救架。莫某丙来了现场劝架,他们就没有再打了,后来莫某丁晕倒在路边的柴堆旁。经鉴定,莫某丁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莫某戊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苍梧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对被告人莫思霖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6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思霖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凶器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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