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早在2003年2月,作为一起变更抚养纠纷案件原告的关某某向蝶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拖欠的女儿生活费2000多元。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李某某谈话,但是其抵触情绪很大,一直不肯履行义务。经过了解,由于当初与关某某离婚的时候,一对儿女由他们各自抚养一个。李某某组织新家庭后,由于女儿不适应新家庭,提出要和母亲生活,于是二人就打了场变更抚养官司。败诉后,李某某眼看着一对儿女都不能在身边陪伴自己,一时心里不能接受,故迟迟不肯支付抚养费。后来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其调解说服工作,李浩得总算把拖欠女儿的生活费2000多元支付完毕。
按理说,事情到此就该告一段落了。但是关某某却仍然放不下心,因为按照判决,李某某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是一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的,现在女儿刚刚读初二,这意味着李某某仍的需继续支付生活费。但是在此过程中难免李某某会故伎重演,到时候如果再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女的感情。执行法官了解到关某某上述想法后,很快给了她一个答复:我们尽量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以案外执行的方式,将其交来法院的生活费义务装转付到申请人手中,不需要再立新案了。于是,从2004年元月开始,李某某基本上都能按时将女儿的生活费360元交到法院执行局,再由执行法官转交到关某某手中。如此年复一年,从不间断,累计转款19800元。关某某拿到款项的时候激动的表示:“以前对法院的工作不了解,曾一度以为希望渺茫,但随着案件的深入执行,四年来执行人员的认真态度让我感动,如今能够分文不差地拿到生活费,多亏了法院,多亏了执行法官。” (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