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破坏生产设备获刑
被告人李*焕和钟*强均为本市某环保公司工人,因对公司的工作不满,于是两人心生邪念,企图通过破坏公司生产设备的方式使公司不能正常工作,以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为此,2008年3月17日上午上班期间,李、钟二人用小刀将车间运送垃圾的输送皮带割开一道约100厘米的裂口,当日下午5点钟左右,李俊焕又去该车间,用小刀将三级滚筒筛下面用刀将主皮带割开一道约80厘米的裂口。由于李、钟二人的破坏活动,造成了价值17000多元的入料皮带和主皮带被割坏,并导致该环保公司车间无法进行生产。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焕、钟*强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合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长洲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林桂海 骆书君)